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98號受罰人乙○○上列受罰人因原告甲○○與被告丙○○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處罰鍰新臺幣叁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因原告甲○○與被告丙○○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95年8月16日到場應訊,開庭通知已於同年7月1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詎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經本院於同年8月17日裁處罰鍰1萬元,並再次通知受罰人於同年9月13日到場應訊,開庭通知已於同年8月2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受罰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茲本件定於95年10月18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1法庭言詞辯論,如受罰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本院將再處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予以拘提,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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