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柏勳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如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