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5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57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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