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土石採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3號上訴人甲○○○代表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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