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被告丁○○
甲○○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交簡字第21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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