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9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