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53號原告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葉曉芳 被告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方錦源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