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5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040號),本院認其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新台幣40,000元,告訴人於本院調查中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楊佩蓉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