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告 蔡月理 即被上訴人被告 楊輝昌 即上訴人 楊輝章
楊明雲 被告 楊輝聰 即視同上訴人
楊龍忠 楊明珠 楊 程金枝 楊誠裕 楊素珍 楊素喜 楊素芬 楊淑惠 楊淑欽 楊淑未 楊政德 楊政常翁 楊素菊 李 楊素真 楊桃美 楊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被告即上訴人楊輝昌、楊輝章、楊明雲溢繳裁判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8,43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惟被告即上訴人楊輝昌、楊輝章、楊明雲溢繳第二審裁判費9,580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9,58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