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093號債權人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婉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陳婉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陳婉蓁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號2樓」或戶籍地址。
四、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五、請表明債權人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現任主任委員即法定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補蓋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章。
六、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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