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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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全忠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2罪名欄之記載,應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更正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2罪名欄內記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顯係誤寫而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4號、第558號、第719號、105年度重訴字第947號判決書在107年度執聲字第1933號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