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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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42號
原   告 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繼明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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