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東元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貴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即賴
志宏之繼承人)及住居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
釋明用之證據。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
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查本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