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鴻麒 、 黃施秀美 、 黃鴻宗 、 黃瑪莉 、 黃景新 等
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
,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
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所有權人黃鴻麒、
黃施秀美、黃鴻宗、黃瑪莉、黃景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
三、被告黃施秀美、黃鴻宗、黃瑪莉、黃景新之正確住居所、身
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遺產稅申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