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鴻麒黃施秀美黃鴻宗黃瑪莉黃景新
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
,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
  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所有權人黃鴻麒、
  黃施秀美、黃鴻宗、黃瑪莉、黃景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
三、被告黃施秀美、黃鴻宗、黃瑪莉、黃景新之正確住居所、身
  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遺產稅申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