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41號上訴人甲○○
五○一室0一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4年度婚字第241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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