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燕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清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第三編第一
章之規定;又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
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3年5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
除在途期間,算至103年6月3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
103年6月1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