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監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監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監宣字第4號聲請人 郭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郭永、受監護人 郭宏秋 及關係人 杜心瑀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陳明 選任特別代理人係為受監護人辦理何特定事務。
(三)聲請人對受監護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
(四)如選任特別代理人係為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件,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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