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82號聲請人 端木芸 代理人 端木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北雙連郵局│台北北│105年3月14日│100,000元│J0000000│││ 歐陽文毅 │門郵局││││├──┼──────┼───┼──────┼─────┼────┤│002│台北雙連郵局│台北北│105年3月14日│20,000元│J0000000│││歐陽文毅│門郵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