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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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4號聲請人 柯識賢 相對人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雪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司解散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而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此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