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司調字第260號
聲請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待查)袋地通行權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提出土地第一類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15日內(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二)請提出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個資勿遮隱)。(三)提出上開同段17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於111年9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