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乙○○即新莊英仁醫院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華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四十六萬零八百九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千六百零五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