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5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9,88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