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士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士淇因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士淇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六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3-6所示四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7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100年上易字第24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而附表所示六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均非不得易科罰金,附表所示六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如主文之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