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陳溫紫 律師被告 杜麗莊 訴訟代理人 李潮雄 律師被告 林明義 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