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9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方秀憲 上列抗告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796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同法第40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方秀憲因不服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796號定應執行刑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抗告狀內並未敘述抗告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為憑,抗告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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