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抗告人 王保盛 上列再抗告人聲請免責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4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