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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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上訴人 呂學乾

呂昭文

呂紹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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