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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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蔡榮駿
被上訴人即
原告品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訴字第169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