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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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1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乙○○(甲○○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丁○○(甲○○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履行協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