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4號原告 許睿彤 被告 陳嘉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法官林其玄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