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嘉義縣朴子天公壇法定代理人 林博文 被上訴人 廖珮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珮媛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6,513元【計算式:211,189元+65,324元=276,51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