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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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原告國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鈴 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被告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原告向訴外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軟體,其中就原證五契約第一條編號二、編號四所載之軟體,購買數量各為「二套」、「三十套」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為何;原告主張就上開編號四所示軟體,按照公司內部相關單位可能使用到系爭系統之員工人數,預估至少應有三十人以上一節,有何證據可資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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