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彬宏指定辯護人王素珍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56號、106年度偵字第4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彬宏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於106年7月11日裁定自106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此有本院卷宗可參。本院於106年9月1
2日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認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即將於106年9月29日宣判,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僅坦承犯加重竊盜罪,否認有何加重強盜犯行,惟依證人證述及其他卷內證據所示,足認其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前有多達6次之通緝紀錄,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6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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