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邱月麗
季佩芃 律師複代理人 江楷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牡菊 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正被告楊牡菊之戶籍謄本、真正住所或居所,以及被告楊牡菊自民國99年1月迄今之入出境資料、被告楊牡菊於中國大陸之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記載被告楊牡菊之住所為彰化縣○○鄉○○村○○路○○○巷○○弄○號,然經郵務送達查無此人,且被告楊牡菊有無出境亦屬不明,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