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472號聲請人 黃順興 上列聲請人黃順興因與相對人 陳瑞陽 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瑞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及順鈺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永富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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