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