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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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偉城被告王翊帆選任辯護人蔡志忠律師被告 陳芷瑜 被告 李勝裕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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