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佑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佑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佑任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同此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0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中附表編號2至9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罪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7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再衡以附表所示10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0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懷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附表:受刑人陳佑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9月│││,如易科罰金,以│(判6次)││││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月28日│102年2月27日、│102年3月9日││││102年2月28日、│││││102年3月1日、│││││102年3月4日、│││││102年3月26日、│││││102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843、17997│字第13843、17997│字第13843、17997│││號、102年度毒偵│號、102年度毒偵│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715、2179號│字第1715、2179號│字第1715、217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710號、102年度│1710號、102年度│1710號、102年度││││易字第2792號│易字第2792號│易字第2792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決││1710號、102年度│1710號、102年度│1710號、102年度││││易字第2792號│易字第2792號│易字第2792號││├────┼────────┼────────┼────────┤││判決│102年12月9日│103年3月25日│103年3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8月││││(判12次)│(判2次)│├────────┼────────┼────────┼────────┤│犯罪日期│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3日、│102年5月28日、││││10日、17日、29日│102年4月1日││││、4月16日、5月│││││21日、23日、24日│││││、27日、29日、30│││││日、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843、17997│字第13843、17997│字第13843、17997│││號、102年度毒偵│號、102年度毒偵│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715、2179號│字第1715、2179號│字第1715、217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710號、102年度│1710號、102年度│1710號、102年度││││易字第2792號│易字第2792號│易字第2792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決││1710號、102年度│1710號、102年度│1710號、102年度││││易字第2792號│易字第2792號│易字第2792號││├────┼────────┼────────┼────────┤││判決│103年3月25日│103年3月25日│103年3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1月│││(判6次)│(判3次)││├────────┼────────┼────────┼────────┤│犯罪日期│102年6月1日、│102年5月29日、│102年3月17日│││102年5月24日、│102年6月5日、││││102年5月25日、│102年2月27日││││102年5月26日、│││││102年2月27日、│││││102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843、17997│字第13843、17997│字第13843、17997│││號、102年度毒偵│號、102年度毒偵│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715、2179號│字第1715、2179號│字第1715、217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710號、102年度│1710號、102年度│1710號、102年度││││易字第2792號│易字第2792號│易字第2792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決││1710號、102年度│1710號、102年度│1710號、102年度││││易字第2792號│易字第2792號│易字第2792號││├────┼────────┼────────┼────────┤││判決│103年3月25日│103年3月25日│103年3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0│(空白)│(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6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最後││4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判決││471號││││├────┼────────┼────────┼────────┤││判決│104年4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