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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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謝文婷 被告 黃維鈿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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