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
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消費款,兩造就此消費款涉訟業已合意以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中
第24條所明定,而本件訴訟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上
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自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