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88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8日上午10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玖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
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貸放交易明細表、「好好款貸專案
」申請書、借款契約書、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