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庭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度審易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文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毒字第410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由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
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函請新竹市警察局派警前往被告位於新竹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新竹市○區○○里○鄰○○路○段○○○巷○弄5之6號均執行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1年5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1年5月11日新院 千刑瑾 101審易390字第3218號函、新竹市警察局
101年6月1日竹市警刑字第1010017281號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林文庭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林文庭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即具保人林文庭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施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