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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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 許智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王恬如
一、繳納聲請費1,000元整。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4,4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重新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五、提出聲請人97、98、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年勞保投保資料清單、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轉帳存摺、扣繳憑單)。
六、提出聲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說明未請領殘障補助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提出證券存摺影本,並應釋明所持有股票(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雲股份有限公司、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數額及現值為何?並說明於聲請前2年投資股票獲利或虧損之情形。
八、提出每月居住公司宿舍所納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提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及相關聲請文件,並說明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十、釋明為何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所列各債權人之債權加總金額為2,688,203元,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列各債權人之債權加總金額為3,187,203元有所不一致?其中就聲請狀所提之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債權金額由113,769元變更為154,769元)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權金額由268,707元變更為726,707元)之債權增加部分,其原因為何?並據實陳報各債權人之債權數額並說明其借貸情形。
十一、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其計算方式。
十二、詳細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十三、陳報已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執行狀況、實際扣薪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