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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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家維具保人黃秋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秋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古家維因詐欺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998號、第9754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黃秋萍於民國99年11月2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復經本院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分別派警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新竹縣○○鎮○○街○○巷○弄○號執行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101年4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101年3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4月26日桃檢秋收101助317字第035831號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1年4月25日竹縣東警字第1016001773號函附拘票及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楊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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