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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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朱高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4,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0,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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