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14號原告 周韋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統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亦未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王秀慧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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