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金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合法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6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82萬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違約金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徐嘉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