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287號原告王○年籍詳卷被告 詹麗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29號(嗣改分為110年度審簡字第11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