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67號原告 劉玉怡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李偉菁
郭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