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弘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健瑋 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